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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取消制度 行政拘留取消制度的原因

被部门处以5天的行政拘留后,办案单位就会保留相应的案件卷宗,依据《档案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期限在办案单位最少保存20年后,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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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取消制度 行政拘留取消制度的原因


行政拘留消除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一、 行政拘留 消除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没有前科消除制度,这些记录都会伴随当事人终生。 行政拘留,是一种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处罚记录,当地机关都会将相关档案、信息进行保存的。但记录不是对任何人都开放的,只有司法机关或者 律师 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报请有权机关审批后,记录才对外提供。不对普通单位或个人提供查询业务。违法记录对当事人今后生活影响不大,犯罪记录对当事人及子女就会有所影响。 二、行政拘留特点 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 (1)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县级以上机关才享有拘留裁决权,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内。 (2)行政拘留不同于 刑事拘留 。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对违反治安管理 法规 的人采取的惩戒措施;后者是依照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而采取的临时剥夺 犯罪嫌疑人 的人身自由的 刑事强制措施 。 (3)行政拘留不同于司法拘留。后者是依照 诉讼 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人所实施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于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机关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 行政强制措施 。 (5)行政拘留与 拘役 不同。拘役是由对触犯 刑法 的人判处的一种 刑罚 。 三、行政拘留的程序 1、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 2、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3、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达机关执行。 4、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 羁押 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机关对不 批准逮捕 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提请复核。上级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和机关执行。 行政拘留的记录虽然不是犯罪案底,可是,这种记录当然也会一生都夹杂在当事人的个人档案当中,不过,就算是有行政拘留的记录,和案底不同的就是,以后的工作以及子女的就业等都不会受此影响。况且,行政拘留的记录是普通单位和公民个人根本都查询不到的,有关单位是有保密义务的。

取消行政拘留的方法有:

1、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可以判决变更行政处罚;

2、行政拘留期满时,行政拘留便自动解除;

3、被行政拘留人依法被决定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

4、被行政拘留人被查出有犯罪行为,依法被决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 第三十条

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拘留所条例》 第三十一条

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移交被拘留人:

(一)依法被决定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

取消行政拘留的方法有:

1、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可以判决变更行政处罚;

2、行政拘留期满时,行政拘留便自动解除;

3、被行政拘留人依法被决定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

4、被行政拘留人被查出有犯罪行为,依法被决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 第三十条

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拘留所条例》 第三十一条

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移交被拘留人:

(一)依法被决定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

行政拘留记录消除制度

法律分析:公民的行政拘留不能消除。只要机关处理后,都要作为案件档案留存。

法律依据:《中华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没有。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处罚记录,当地机关都会将相关档案、信息进行保存的。我国没有前科消除制度,这些记录都会伴随当事人终生。

《中华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70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行政拘留撤销规定具体如下:

1、已经认定行政拘留违法的,行政机关要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拘留不再执行,已经执行的给予当事人赔偿;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3、被申请人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法律分析:在案件时,机关为了维护大众的利益是可以做出行政拘留的。如果遇到被拘留的公民对于机关的拘留有异议,那么可以向该机关提出申诉,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再决定是否撤销拘留。机关在做出相关审查后是可以撤销的。

法律依据:《中华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行政拘留十天可以申请暂缓,然后复议,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或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采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救济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刑事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并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应当交纳保证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危险性的;

3、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机关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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