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什么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管辖经
法律主观:
行政诉讼法第30条内容是什么_行政诉讼法三十条
行政诉讼法第30条内容是什么_行政诉讼法三十条
行政诉讼法常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法条规定有哪些 《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 行政拘留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 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等 行政处罚 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 和 行政强制 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 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或者 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 抚恤金 、生活保障待遇或者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条 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第三章 管 辖 第十四条 基层管辖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管辖下列审行政案件: (一)对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管辖。 经批准,高级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管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提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提讼的,由立案的管辖。 第二十二条 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受移送的应当受理。受移送的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指定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 上级有权审理下级管辖的审行政案件。 下级对其管辖的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决定。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讼。 有权提讼的公民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讼。 有权提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讼。 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 土地使用权 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向提讼。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提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通知参加诉讼。 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第三十条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人代为诉讼。法定人互相推诿的,由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团体的公民。 第三十二条 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秘密、 商业秘密 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如果有其他疑问,欢迎来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
法律客观:
《中华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中华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提讼;
也可以直接向提讼。
行政诉讼规则
法律分析: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中华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行政诉讼法》
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准许,被告可以在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第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时,应当提供其符合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被告认为原告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
第五条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第六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
第七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不予接纳。
第八条 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其举证范围、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据时应当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
中华行政诉讼法的介绍
中华行政诉讼法是为保证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制定的法律。中华行政诉讼法由第七届第二次会议于4月4日通过,自1990年10月1日实施。现行版本为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正,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行政诉讼法
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享有哪些权利
《中华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根据《律师法》第25条第2项、第30条、第31条和《行政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律师作为行政诉讼人享有如下权利: 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 律师就自己所承办的案件,有查阅案卷和证据材料的权利; 律师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在庭审阶段,经审判长许可,律师有权向被告、证人、鉴定人直接发问,或者申请法庭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申请重新进行鉴定或勘验; 律师认为委托人没有如实陈述事实,或提出无理或违法要求时,有权拒绝担任其人,已担任人的可以解除委托合同。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的理解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提起行政诉讼。”该条规定了因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引发争议的行政诉讼案件的救济程序,由于立法用语较为含糊,特别对“依法取得”
理解不同,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行政复议在何种情况下应成为此类案件诉讼的前置程序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这里的“依法取得”
是指原告只要认为所享有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是依法取得,那么就必须先行申请行政复议,然后才能向。另一种意见认为,这里的“依法取得”应由认定,如果审查认定为依法取得,那么原告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否则不予受理;如果认为“非依法取得”,那么原告不受该条限制,可直接向。但对如何认定为“依法取得”仍有不同认识。
有的人认为,依法取得要求原告手中有手续完备的资源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否则不能认定为“依法取得”。也有的认为,“依法取得”
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持有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二是虽未依法取得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但已占有多年,他人没有提出异议,如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继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等等。
笔者认为,如果按照上述种意见,那么行政复议将成为所有因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引起争议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必备的前置程序。因为,凡是当事人申请复议或提讼,其主观上必定认为自己所享有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依法取得的,而不是非法取得。
这将使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一例外要先申请行政复议,然后才能再向。这与该条的立法本意相违背。因此,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如何认定“依法取得”,其前提应严格以当事人持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为标准,如果没有办理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不能认定为“依法取得”。在这种前提下,对行政机关侵犯其所有权或使用权提讼的,可以直接受理,而不受第三十条的约束。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与该法第六条第四项有矛盾,给行政诉讼带来了不便。该法第六条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这时,当事人是否应先行申请复议,法律用语为“可以”,即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提讼。而根据该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当事人是否应先行申请复议,法律用语为“应当”。行政确认也是具体行政行为,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况,即行政机关在作出确认一方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时,又侵犯相邻另一方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对这种情况,不服一方可以选择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而根据第三十条的规定,不服一方只能申请行政复议。
同一部法律的不同法条之间出现了矛盾,期望立法机关或对此问题及时加以解决。
行政诉讼法原告举证范围
按现行现行法律规定,行政诉讼中,原告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在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中华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另外,有权要求原告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
第三十八条在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
第三十九条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是
法律主观:
我们知道在提起行政诉讼的时候,要准备充分的证据来印证自己的观点,才能快速的结束这个案子。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
1、强化被告的举证行政诉讼是“”的诉讼,为了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原告,证据规则强化了被告的举证,而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证据规则。
2、严格举证期限证据规则规定,行政机关的举证期限为10天,从收到状副本之日起计算。被告不仅要在此期间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而且还要提供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3、司法认知问题继民事证据规则确定了司法认知制度之后,在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中对此也进行了明确。规定了无须当事人举证的五种事实,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不包括自然规律及定理)。
4、关于证人证言的新规定证据规则赋予证人作证的义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证人出庭作证应出示件。
二、行政诉讼证据种类
1、书证
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
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三、行政诉讼证据交换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
第三十七条经当事人申请,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第三十八条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认可,也可以由指定。
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负有举证,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有权要求补充证据。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依职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需要由收集和调查的证据,主要有两类:一是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调取的证据;二是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希望上文的的内容会有所帮助。
法律客观:
《中华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问题
行政机关上下级的处罚不服的 可以行政复议 但是不能行政诉讼
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a.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权属裁决
b.省级根据或省决定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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