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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工作规定 密级鉴定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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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工作规定 密级鉴定工作规定


1、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我部主管的“攻关”,科研三项经费资助、科研所的专项科技等完成的科技成果,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民政厅(局)申请我部组织鉴定的重大科技成果。

3、第三条凡属机关、直属单位及民政系统内由我部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由人事教育司负责承办。

4、第四条本规定第二条范围内的科技成果中,凡是具有先进水平、科学价值重大、涉及多种学科,且经济效益或效益特别显著的,由我部负责科技成果的技术审查工作,并申报科委组织鉴定。

5、民政系统内的一般性科技成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民政厅(局)商同地方科委组织鉴定。

6、第五条按本规定申请我部组织鉴定或申请科委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格式附后),并附鉴定必需的的技术资料,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民政厅(局)进行审查。

7、审查同意后,应在鉴定前两个月报送我部审查。

8、申请鉴定的材料不全或不合格者不予受理。

9、我部不直接受理基层单位的申请。

10、第六条我部内的科技成果鉴定申请报告,由主管该项科研的司,会同人事教育司进行审查;我部外科技成果的鉴定申请报告,由人事教育司会同有关司进行审查;部直属单位科技成果的鉴定申请报告,由人事教育司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审查。

11、鉴定申请报告经审查后,由人事教育司作出是否同意鉴定、由谁组织鉴定的结论,并在鉴定申请收到一个月内函复申请鉴定的部门。

12、第七条对同意鉴定的科技成果,视具体情况分别由组织鉴定、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鉴定或由各地民政厅(局)会同当地科委组织鉴定。

13、由我部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均应严格遵照《鉴定办法》的规定,根据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形式(检测鉴定,验收鉴定、专家评议)进行鉴定,必须采用会议形式鉴定的,应严格控制到会人数,除鉴定委员会的专家(5—13人)、测试组员、负责组织、主持鉴定的少数人员及必要的外,其他人员不得参加会议。

14、提倡采用视同鉴定。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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