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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的最新解释(新证据规则对新证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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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的最新解释(新证据规则对新证据的规定)


1、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于再审中的新证据作出了细化规定,即“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

2、条文中的基本事实是指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有权利义务和民事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

3、再审中新证据的认定具体有以下几种:1、新发现的证据,该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

4、2、新取得的证据,该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

5、3、新形成的证据,该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讼。

6、4、未质证的证据,该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交,由于原审的原因,未组织质证且未作裁判根据的。

7、民事诉讼是诉讼的基本类型之一。

8、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种活动所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特点:(1)民事诉讼既包括依法进行的审判活动,也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在这些活动中和各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诉讼法律关系;(2)的审判活动对民事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具有决定性作用,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则对民事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具有很大影响;(3)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围绕解决民事这一基本任务,由若干各有其中心任务的阶段组成,同时各个阶段相互衔接,依次连续进行。

9、对民事诉讼的涵义,国外诉讼理论有不同学说。

10、大陆法系一般认为,民事诉讼是根据当事人请求保护其私法上的权益的程序。

11、英美法系对该问题不甚重视,较少明确解释。

12、民事诉讼已经审判后,败诉方对于判决的结果并不满意,但他们当时并没有足够的证据所以无法上诉。

13、后来找到了对自己有利的关键性的证据,败诉方就想要重新再审,就可以到当地申请再审,保障自身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利益。

14、法律依据《中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调查收集,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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