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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停放制度 公务车停放区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根据《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杀例》、《关于开展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中华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行车安全,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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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停放制度 公务车停放区


法律依据:《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条 车辆管理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

第二条 严格执行、省、市、县委有关干部用车的规定,机关车辆原则上只作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

第三条 公务用车实行派车制度,由局办公室按程序审批后做好调度安排。外出用车须填《派车通知单》,无《派车通知单》驾驶员可拒绝出车。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正常程序申请《派车通知单》的,可电话报告办公室负责管理车辆的同志或分管办公室的同意后直接调用车辆,事后补办《派车通知单》。

第八条 工作时间外,驾驶员应将车辆停放至或指定的、安全的地点,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如因停放不当或没锁车,造成车辆损坏或丢失,其和损失由驾驶员全部承担。节日除值班紧急用车外,小车必须停放在社保局宿舍院内,小车钥匙交办公室主任管理,严禁小车外借,严禁驾驶小车到餐饮、休闲、娱乐场所停放,一经发现,经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 驾驶员要服从局办公室的调度安排,凡不服从调度安排的或出现公车私用、违章行驶出现重大安全的,视其情节可作出对其待岗1-3个户的处理决定。

第十条局 办公室负责对驾驶员进行考核。

公务用车违规停放

法律分析:

八项规定公车管理细则为:1、严禁公车私驾。公务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公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和服务对象借用车辆并驾驶;不准将公车交由亲属及其他非公务人员驾驶;不准用公款租用车辆供自己驾驶。2、严禁公车私用。公务人员不准将公务用车用于迎亲、观光旅游、扫墓、接送配偶子女、探亲访友等活动;不准主管部门占用、借用下属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的车辆;不准因私借(租)用公车或将公车借他人私用。3、严禁违规驾车。公务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酒后驾车;不准无照驾车;不准违规使用套牌和牌照;不准驾驶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和公务活动中饮酒。4、严禁公车(款)学驾。公务人员不准用本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不准用下属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的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不准用公款报销个人学习驾驶技术的费用。5、严禁私车公养。公务人员不准以用私车办公事为由将私车的各种费用以公款报销;不准在本单位、下属单位及管理服务对象报销私家车的各种费用;不准利用职权以个人或配偶子女名义低价购买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管理服务对象的车辆。6、严禁违规购置公车。不准超编制、超标准购置公务用车;不准以任何理由将公务用车挂靠在个人、下属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名下;不准利用职权让下属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为主管部门购车;不准配置和豪华装修公务用车。7、严禁公车乱停乱放。不准将公务用车在公共场所乱停乱放;不准将公务用车停放在歌舞厅、洗浴中心、酒吧等娱乐场所;不准将公务用车停放在楼院小区过夜;节日、双休日和非工作时间车辆一律入库封存或定点停放,非因工作需要一律不准私自外出。8、严禁违规报销费用。不准变相用公款报销因违反交通法规形成的罚款;不准以车辆维修、燃油费名义虚列报支其他费用;不准在下属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报销本单位车辆运行费用;不准隐匿和私自变相处理交通。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八项规定》 一、严禁公车私驾。公务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公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和服务对象借用车辆并驾驶;不准将公车交由亲属及其他非公务人员驾驶;不准用公款租用车辆供自己驾驶。 二、严禁公车私用。公务人员不准将公务用车用于迎亲、观光旅游、扫墓、接送配偶子女、探亲访友等活动;不准主管部门占用、借用下属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的车辆;不准因私借(租)用公车或将公车借他人私用。 三、严禁违规驾车。公务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酒后驾车;不准无照驾车;不准违规使用套牌和牌照;不准驾驶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和公务活动中饮酒。 四、严禁公车(款)学驾。公务人员不准用本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不准用下属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的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不准用公款报销个人学习驾驶技术的费用。 五、严禁私车公养。公务人员不准以用私车办公事为由将私车的各种费用以公款报销;不准在本单位、下属单位及管理服务对象报销私家车的各种费用;不准利用职权以个人或配偶子女名义低价购买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管理服务对象的车辆。 六、严禁违规购置公车。不准超编制、超标准购置公务用车;不准以任何理由将公务用车挂靠在个人、下属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名下;不准利用职权让下属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为主管部门购车;不准配置和豪华装修公务用车。 七、严禁公车乱停乱放。不准将公务用车在公共场所乱停乱放;不准将公务用车停放在歌舞厅、洗浴中心、酒吧等娱乐场所;不准将公务用车停放在楼院小区过夜;节日、双休日和非工作时间车辆一律入库封存或定点停放,非因工作需要一律不准私自外出。 八、严禁违规报销费用。不准变相用公款报销因违反交通法规形成的罚款;不准以车辆维修、燃油费名义虚列报支其他费用;不准在下属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报销本单位车辆运行费用;不准隐匿和私自变相处理交通。

执行公务警车停放要求

在执行公务时,警车需要临时停车或者停放的,应当开启,并选择处置地点对向的安全地点,不得妨碍正常通行秩序。

法律依据: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七十一条在执行公务时,警车需要临时停车或者停放的,应开启,选择与处置地点同方向的安全的地点,不得妨碍正常的通行秩序。

《中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机关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机关车辆的停放秩序,确保交通安全,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机关车辆停放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机关车辆管理条例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市纪委关于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机关公务车辆,是指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用车。

第三条 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 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局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局监察室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严格车辆管理。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条 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办法。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加油站每月提供的加油记录,与驾驶员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对,准确掌握每台车的耗油情况。驾驶员要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需要补充时提前向车管人员报告。一般情况下不得用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 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局办公室统一印制《机关公务车辆出车登记表》(以下简称《出车登记表》),每台车辆均要建立出行记录台账。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出车登记表》(出车事由、地点、里程等),并经用车人签字确认。驾驶员要妥善保管《出车登记表》,不得遗失。车管人员每月负责对《出车登记表》进行审核,审核车辆行驶里程、油耗等情况,次月10日前汇总成册送相关。

第九条 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周一至周四的中午、下午及周五的中午下班后,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原则上应停放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经因工作需要使用该车的局同意,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车人员自负,同意该车在外停放的局承担相应;周五下午下班后至星期日,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回单位停放(局因工作需要用车时,驾驶员到单位开车,用完后立即将车开回单位停放);法定节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和应急执法车辆外,其他车辆须封存停驶。

第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机关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作为聘用人员次年是否续聘的依据之一。驾驶员公车私用两次以上(含两次),是正式职工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并扣发年终考核奖200元/次;是聘用人员的,直接解聘。机关干部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确因生病等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经分管同意后由车管人员灵活掌握。干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驾驶公车,严格执行《攀枝花市严禁公车私用私驾暂行规定》。

第三章 调度与使用

第十一条 正常作息时间,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固定局主要的工作用车,相对固定班子成员工作用车。机关各处室市内(不含三区两县)工作用车原则上与分管工作用车相对应,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调度、合理安排。

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机关所有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

第十二条 规范车辆使用,有效管理机关公务用车

1.日常办公用车管理

节约公务车辆运行成本,尽量减少车辆外出次数,相对固定机关因公在市内(不含三区两县)办事的车辆安排时间,一般情况下为每天上午的9:00、10:30、11:20,下午的3:10、4:30、5:10,其余时间原则上不安排车辆外出。

2.长途用车管理

长途用车是指因工作需要到市外(不含本市所辖三区两县)的用车。

为减少长途行车安全隐患,节约能耗和费用,严格控制长途用车。因特殊情况确需长途用车的,由用车人填写《长途用车申请单》,经分管办公室的局审批同意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

局(含局主要、班子成员、保留或享受副县级以上干部职务待遇的人员,下同)需要长途用车时,出行人员应达到2人以上(含2人),出行时间在5天以内(含5天)。特别特殊情况,须经局主要同意。

机关其他干部职工需长途用车时,出行人员要达到5人以上(含5人),出行时间在4天以内(含4天)。特别特殊情况,须经分管办公室的局同意。

3.应急(执法)用车管理

应急用车主要是指因处置突发、开展紧急行政执法行动以及发生其他应急状况时的用车。

为保障应急工作用车,正常作息时间的应急用车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节日及正常作息时间以外的应急用车实行机关车辆轮流值班制度。每辆车的值班周期为7天,值班时间为每天中午12:30—下午2:30、下午7:30—次日上午8:00,节日值班时间为全天。值班车辆及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编制《机关应急用车安排表》,及时送至相关执法处室。

值班期间,驾驶员要如实填写《应急用车值班情况登记表》,不得擅自脱离岗位、与其他驾驶员调换值班时间,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动值班时间的,应提前告知车管人员,由车管人员进行调换,调换情况要及时告知相关执法处室;值班驾驶员统一住在指定地点,保证车辆及时到位。办公室每月对应急用车情况进行汇计。

4.办事处车辆管理

办事处车辆主要保证局主要和班子成员的公务用车。车辆安排按照局、调研员、副调研员、其他的顺序安排。除局外,其余人员用车只负责因公出车站、机场来往接送(特殊情况除外),由办事处负责人安排,不得与驾驶员直接联系。

第四章 维修与保养

第十三条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发生。

第十四条 机关车辆由财政承担费用的维修、保养,须在市财政指定的厂家进行;由单位自行承担费用的维修、保养等,只能在本单位指定的厂家进行(因公出离攀等特殊情况除外);指定厂家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局分管同意后,可到其他厂家维修;需要到市外进行维修的,还需要局主要同意。

办事处车辆的维修保养,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由办事处负责人审批,每季度凭正规票据在单位报销;车辆年审及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维修,由办事处负责人向局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分管办公室和分管财务的局商定后办理。

第十五条 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统一负责全局所有车辆年审。

公车管理制度是什么

公务车辆管理制度是一项为了加强车辆使用和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业务工作正常运转,节省车辆使用开支而出行的政策。

关于车辆使用管理:

(一)每天上班时间,本办(公司)的车辆统一集中在单位门前停车场,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根据用车进行调派并做好用车登记工作。

(二)因工作需要用车的,必须做好用车登记手续,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调派车辆;离开市辖区用车的由单位审批,未经批准调派的车辆不得擅自出车。

(三)单位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时,必须经单位批准;外借期间,车辆的用油和司机的补助,由借车方承担。

(四)车辆调派使用时,原则上由专职司机驾驶,专职司机不够安排时,可安排具有合法驾照的人员驾驶,其他人擅自驾车发生的,一切由其承担。专职司机和有合法驾照人员因违反交通规则由其承担发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和经济赔偿。

(五)司机行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如发生意外,司机要积极采取措施,协助处理,并及时向单位和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报告。

法律依据

《公务车辆管理制度》制度 三、关于车辆使用管理

(一)每天上班时间,本办(公司)的车辆统一集中在单位门前停车场,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根据用车进行调派并做好用车登记工作。

(二)因工作需要用车的,必须做好用车登记手续,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调派车辆;离开市辖区用车的由单位审批,未经批准调派的车辆不得擅自出车。

(三)单位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时,必须经单位批准;外借期间,车辆的用油和司机的补助,由借车方承担。

(四)车辆调派使用时,原则上由专职司机驾驶,专职司机不够安排时,可安排具有合法驾照的人员驾驶,其他人擅自驾车发生的,一切由其承担。专职司机和有合法驾照人员因违反交通规则由其承担发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和经济赔偿。

(五)司机行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如发生意外,司机要积极采取措施,协助处理,并及时向单位和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报告。

【关于公车管理规定】 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为加强公车管理使用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公车管理使用,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公车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车管理规定如下

一、为加强公车管理,保证行车安全,提高用车效率,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开发区各办公室及其干部职工。

三、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为车辆管理的人。班子成员依据分工,管好分管单位和部门的干部职工。

四、各单位公车配备、更新、过户、报废,须经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并报局组批准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

五、公车由所在单位办公室统一调度。

六、公车一般只用于公务。严禁公车用于婚丧嫁娶、旅游等与公务无关的活动,严禁个人利用公车经商,严禁公车对内对外承包经营。干部职工因疾病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公车的,应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

七、法定休息时间无公务时,公车应在本单位指定地点停放,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八、非专职驾驶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公车,因工作确需驾驶公车的,必须持有本人的汽车照,经班子集体研究同意,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建卡登记后报县纪委监察局备案。

九、个人不准向企业、下属单位借用车辆并擅自驾驶,不准利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

十、严禁公车借企业和私人使用。公车借给机关事业单位公务使用,须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值班同意,并由办公室做好相关记录。

十一、驾驶人员要经常检查车况,发现隐患要及时报告和处理,严禁车辆带“脖行驶。

十二、车辆正常检修,应事先报值班批准。在行车途中发生故障应及时修理,并电话报告值班。

十三、驾驶员在行车时应带齐证件,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疲劳驾车、酒后驾车和超速行驶,确保行车安全。因违章受到处罚,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全部。

十四、驾驶员应做好公车日常保养,保持车辆清洁卫生。 十五、专职驾驶员不得擅自离岗。因事外出,应向值班请并保持手机畅通。节日和其它休息时间公务用车,应随叫随到。

十六、驾驶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乱发议论,不得泄露秘密。

十七、违反上述规定,由局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和相关人纪政纪,造成的,依法追究其法律和经济。

公务用车车辆管理制度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具体如下:

1、员工外出办事,三公里以内,应首先选择公交车为主要交通工具。其他符合条件的用车,一律登记、记录、申请;

2、主管人员依重要性顺序派车,不按规定办理申请者,不得派车。如公司车辆一时调配不开,到主管人员登记申请批准后方可打车外出。在上要注明始点和终点及所办事宜否则不予报销;

3、员工因私借用公车,需经办公室同意,并经签署派车单后,主管人员方可派发车钥匙。

公车车辆维修保养管理包括什么

1、车辆实行节日及夜间归位管理,下班后必须按公司指定的存车地点存放,任何车辆不准随意更换存车地点,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前通报主管人员并请示主管批准;

2、车辆日作任务结束后和节日应停放在公司指定场所,并将车门锁妥;

3、公司一般公务用车应指定特约修理厂维修,否则维护费不准报销。如情况特殊,经主管同意可据实报销。可自行修复的,报销购买材料零件费用;

4、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更换零件时,可视实际需要进行修理,但无迫切需要或修理费超过200元时,应事先征得主管批准;

5、如因驾驶员使用不当或车管专人疏于保养,致使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其所需要修护费,应依情节轻重,由公司或人予以负担;

6、在无照驾驶、非公驾驶外出、未经许可车辆驾驶员将车借予他人使用,违反交通规则、发生或造成车辆损坏等情况,由车辆驾驶员及其直接人承担一切后果;

7、私闯红灯、乱停车、驾驶未佩带安全带、驾驶时车速超规定等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规则行为,其罚款和费用由驾驶人员自行负担。其余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法律依据:《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用车,是指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等公务活动的机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辆。公务用车包括轿车、越野车及多功能乘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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