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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扣押金钱错误案例 办理行政案件扣押物品如何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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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扣押金钱错误案例 办理行政案件扣押物品如何告之


1、1.十五日内。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3、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4、2.有三种措施。

5、《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强制执行。

6、3.符合三种情形之一即可。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8、第四十八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9、4.收据不合法。

10、因为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11、张某在本案中有权陈述和申辩,有权对违法处罚提起复议和诉讼,对无法定收据的罚款,有权拒绝缴纳。

1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13、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15、5.于某应在两日内交至机关;机关应在两日内缴付指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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