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试行办法
章总则条为加强对化学工业建设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保证化工建设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化学工业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化学工业建设监理工作各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均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化工建设监理工程师,系指执业资格,只有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者才能担任化工建设监理的岗位职务。第三条参加化工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办理注册手续,需由申请者所在单位向化工建设监理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四条未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未经有效注册的人员均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监理业务。第五条化学工业部负责化工行业的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和注册审批工作第二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第六条化工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在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化工建设监理主管部门,组织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实施,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第七条化工建设监理工程师考试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于每次考试前两个月组成并开始工作。其主要任务:
化工建设工程监理规程_化工行业监理
化工建设工程监理规程_化工行业监理
(1)发布化工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公告;
(2)受理考试申请,审查参考人员资格;
(3)组织考试工作;
(4)向化工建设监理工程师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考试结果;
(5)向全国监理工程师考试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第八条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具有三年以上化工建设监理工作实践经验;
(2)在或化工建设监理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单位经过建设监理业务培训,取得结业证书。第九条经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化工建设监理主管部门核发化工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具有化工专业知识者,经化工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查通知,也可核发化工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第十条化工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自核发之日起,五年内未经注册,证书失效。第十一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和《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由化工建设监理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第三章监理工程师注册第十二条取得化工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只能加入一个化工建设监理单位,并经注册方能从事化工建设监理业务。第十三条监理工程师注册,由建设监理单位统一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予以注册。第十四条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中华,拥护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2)身体健康,胜任化工建设项目的现场监理工作;
(3)已取得化工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第十五条注册管理机关收到注册申请后,依据第十四条进行审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岗位证书,持岗位证书的监理工程师具有建设监理工程师业务权,可从事建设监理工作。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监理业务。第十七条监理工程师退出、调离所在的监理单位或被解聘,由该单位报告原主管部门核销其注册;要求再次从事化工建设监理业务者,应重新申请注册。第十八条监理工程师资格和注册由主管部门每两年复查一次,凡复查不合格者,核销其注册资格并收缴其岗位证书第四章罚则第十九条对于以弄虚作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者,除由原主管部门收缴其资格证书外,并在三年内不准其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第二十条对于未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虽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便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化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者,则由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并在三年内不准其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和注册,对录用其工作的监理单位,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直至收缴其单位资格证书的处罚。第二十一条监理工程师违法乱纪、触犯刑律或因明显的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除收缴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取消其注册外,还应依法追究其经济或刑事。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于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机关申请复议,逾期未申请复议的,处罚决定生效。
化学工业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章总则条为了加强化学工业建设监理部位的管理,确保化工建设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监理,是指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第三条化工建设监理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监理资质、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监理公司(事务所);也可以是兼承化工建设监理的化工咨询、设计、科学研究等单位。第四条化工建设监理单位资质,是指从事建设监理业务应当具备的人员素质、资金数量、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及建设监理业绩等。第五条化工建设监理单位从事建设监理业务,必须守法、公正、科学,努力为工程建设服务,维护利益以及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化工建设监理单位的归口主管部门为化学工业部。第二章化工建设监理单位的设立第七条设立化工建设监理公司(事务所)或者兼承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先向化工建设监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监理资格证书并确定监理范围,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设立银行帐户,方可开业从事建设监理活动。第八条申请设立监理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2)有承担建设监理业务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3)有与承担建设监理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与监理手段。
设立申请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单位名称和地址。
(2)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职称和,并附资格证书复印件。
(3)技术负责人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职称和,并附资格证书复印件。
(4)监理工程师一览表,内容包括: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职称和,并附资格证书复印件。
(5)监理单位所有制性质。
(6)业务范围。
(7)建设监理单位章程。第九条化工监理单位变更名称、地址、场所、业务范围以及监理单位等级,应向原颁发建设监理资格证书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监理单位停业应在三十天前向原批准单位提出申请。第三章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第十条化工建设监理单位分为甲、乙、丙三个资格等级。各等级的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的资格、能力及建设监理范围:
(一)甲级
1.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应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经注册的建设监理工程师。
2.取得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各专业人员配套。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工程师不少于10人,高级经济师应不少于3人,各专业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
3.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参加过两个以上大中型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
4.监理单位应监理过一个大型或两个中型化工建设项目。
5.建设监理单位的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甲级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各类化工建设监理业务,也可跨部门承担监理工程。
(二)乙级
1.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应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并经注册的监理工程师。
2.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各专业人员配套,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工程师不少于5人,高级经济师应不少于2人,各专业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
3.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参加过两个中型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
4.监理单位应监理过一至两个中型化工建设项目。
5.建设监理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乙级单位可承担化工中型及其以下各类化工建设监理业务。
(三)丙级
1.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应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经注册的监理工程师。
2.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各专业人员配套,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1人。
3.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参加过一个中型或两个小型化工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
4.监理单位应监理过一个中型或两个小型化工建设项目。
5.监理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丙级单位可承担小型化工建设监理业务。第十一条化工建设监理单位的资格审批,由化学工业部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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