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流程
提起行政诉讼的程序:
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流程 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流程图
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流程 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流程图
(1)行政诉讼一审程序。行政诉讼一审程序是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它由依次相互衔接的四个阶段构成,即、受理、审理、裁判。
(2)行政诉讼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从当事人提起上诉开始。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审对案件的判决、裁定而请求上级对审判决、裁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要求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的诉讼行为。
(3)行政诉讼的裁判。经审理后,可视不同情况对行政案件作出以下几类判决:
1.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有效、违法或无效的判决。
2.维持、撤销、重做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3.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义务的判决。
4.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5.责令行政机关赔偿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审理。
第八十二条 审理下列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的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行政诉讼案件全部流程
法律主观:
行政诉讼案件全部诉讼流程是: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审查后受理;进行审理;审理后判决。
法律客观:
《中华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提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中华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
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不得干预、阻碍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出庭。
行政诉讼流程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流程如下:
1、。行政诉讼是当事人不,不能主动受理;
2、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经过审查受理后,进入一审程序。此时,指定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同时,参照部、委根据法律和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所在地的市和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根据法律和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高级批准。高级审理审案件需延长的,由批准;
3、审理。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法律依据:《中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在接到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收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状。
对于不接收状、接收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投诉,上级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流程为:1、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提交状。被告在规定日期内提出答辩状,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2、对符合条件、在受案范围内的案件予以立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3、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4、进行审理。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材料,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5、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或有异议,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庭审流程
庭审前工作,查明到庭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查明出庭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等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并告知其在休息室候传。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和法庭归纳、认定事实。当事人当庭举证、当庭质证。法庭当庭认证,等。
一、法庭开庭审理案件的条件:
1、状送达给被告后且答辩期已过;
2、双方当事人的出庭通知已经送达给了原、被告双方,且在送达回证上有签字,如果一方缺席也可以按期审判;
3、审判人员手中的案件按顺序安排了审理此案,也就是说审判人员有时间,而不会与审理其他案件而同期,因为一般情况下审判人员不仅只办理几件案件,手中都积压了几十件案件,往往都得提前十多天到近一个月进行排期;
二、开庭前原告准备的材料是什么:
1、按照传票上规定的时间,按时参加诉讼;
2、携带本人,一起状等诉讼文书;
3、携带所有证据的原件,如果有证人出庭作证,需要让证人亲自来法庭并且携带证;
4、开庭时遵守法庭记录;
5、如果主持调解,需要有一个调解的底线;
法律依据:《中华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提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流程
法律主观:
行政诉讼首先要从一审程序开始,一审程序包括、受理、审理、裁判四个部分。二审程序首先要由当事人进行上诉才可进行。由针对案件事实进行裁判。
法律客观:
《中华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提讼。《中华行政诉讼法》第三条依法对行政案件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案件全部流程
法律分析:1、审理前的准备阶段
在该阶段,主要是各种诉讼文书的提交和发送,有以下几个环节:
1)要组成合议庭,要向被告发送状副本;
2)被告向提交答辩状和有关材料,再向原告发送答辩状副本;
3)为诉讼进行其他准备工作。
2、开庭审理阶段
在这个阶段,重点是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法庭的审理形式有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不需要当事人到场)。
3、判决阶段
经过审理,法庭查明了事实,依法作出判决。注意,行政诉讼一般不以调解结案,但行政赔偿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判决有以下形式: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判决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提起上诉,从而引起二审。
4、执行阶段
判决后,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上诉的,判决生效,当事人可以向申请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条 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七条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审理。
第六十八条 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的审理流程是什么?
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流程是:
1、原告要向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2、在立案之日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内向提交相关材料;
3、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数应该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4、通过对案件的审理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审理。
第六十八条
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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